女儿来北京实习,却因一氧化碳中毒死在同学承租的房屋内。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该房屋的房主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主金某赔偿小婷父母死亡赔偿金九万元。
2007年9月11日,小婷、小王等7名学生,由黑龙江省某旅游学院组织到门头沟区某宾馆实习,该宾馆为实习学生免费提供住宿。2007年10月24日,小王被宾馆解雇。同年12月1日,金某将其房屋出租给小王,小王给付金某房租、煤款200元。2007年12月21日,小婷、小王在该房屋内居住,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婷、小王死亡的房屋,有取暖炉、节能炉各一个,均系金某所有。小婷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在审理中,金某以与小婷没有租赁关系为由,不同意赔偿。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婷虽与金某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但金某明知小婷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居住,却未加制止,导致小婷因遭受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对此,金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金某赔偿小婷父母死亡赔偿金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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