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在缴纳之后,无论存在何种状况下,都将无法退还给业主;同时其所产生的任何剩余收益亦需全部用于本小区的维护作业,这其中包括大修、中修以及更新、改造等项目,严格禁止挪作它用。
然而,若在维修基金耗尽之际,该小区的业主依然需要重新进行补缴工作。
所谓的维修基金,也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乃专供于住宅公用部位以及设施设备在保修期结束后的维修与更新、改造之用的资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补缴情况发生,其具体金额取决于欠缺维修部分的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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