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为: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履行、变更等争议(3)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正式职工之间的争议,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纠纷,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范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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