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
中国政府受理反倾销投诉的部门是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3条,国内产业或自然人,代表国内产业的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申请,商务部应当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审查的目的是审查申请中改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并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提交调查是正当的(《WTO反倾销协定》第5.3条)
独立提交
商务部可独立决定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然而,从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实践来看,政府自行展开调查的情况并不多见,对证据的要求也更为严格。从《WTO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5款可以看出,独立调查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只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政府当局才会开始调查。(2)调查部门在中国,商务部是反倾销案件的调查部门。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申请内容和所附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法,从利益相关者那里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的除外。(3)商务部对执行部门征收反倾销税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公布。海关应自实施之日起实施公告的规定。(4)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邀请提供或交付,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的金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一般而言,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首选方法是,如果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使用担保,一般支付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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