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三大贸易措施的比较分析
WTO所允许的众多对外贸易措施中,有很多都可以起到保护、支持本国民族工业的作用,但唯有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可以用于民族工业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在形式上以及作用上都有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现将他们的不同之处做以比较分析。
(一)三大贸易措施的最终措施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都是征收相应的抵制性关税,反倾销税以及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最终解决措施则是限制该项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是采取关税与数量限制相结合的形式。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不会受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因而可以针对某一特定国征收,而保障措施抬高关税或限制数量,在原则上必须是无歧视性的,所以不能针对特定国家征收。
(二)三大贸易措施针对对象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恶意竞争行为,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未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中进口过量的现象,因此,WTO的《保障措施协议》要求采取保障措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努力维护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当事国限制进口以保障其国内生产者时,原则上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因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公平竞争,所以有些经济学家把保障措施也称为是不公平的保障措施,相比之下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就更激烈和富有攻击性,而保障措施采取的措施则是相对比较平和的。
(三)三大贸易措施法律支持比较
《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未规定此制度。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复审的主管机关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进行司法审查,目的是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的正确性。这两条是《反倾销协议》和《SCM协议》新增加的条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对被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当局滥用权利都是有利的,这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史上一次很有价值的
(四)三大贸易措施性质及本质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虽然在程序规则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因为倾销是公司个体的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者是政府授权的企业行为,因此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这二者在本质上也有着根本区别: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商对于一项产品在本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行为,而反补贴针对的是出口国政府对于商品或者行业给予政府补助补贴以增加生产力的行为。由于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并不处理公司的事务,所以不能规范生产或者出口的行为,如倾销等。因此,《反倾销协议》只强调政府对于倾销可采取的行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则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国政府在哪些方面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针对别国的行为采取反补贴。此外,《反倾销协议》并未对倾销进行分类和采取不同的态度,只要被确定为倾销,即可采取相应措施;而《SCM协议》由于只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相比前两者,保障措施就相对较为温柔,只是采取配额以及采取数量限制或者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是一种介于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措施,无须繁琐的调查证明,只需以一个时期内的某种产品数量激增幅度即可确定并实施。
(五)三大贸易措施实施期限以及对不同性质国家的待遇比较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通常不能超过5年,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年。
在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上,《反倾销协议》规定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应给予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规定其内容主要是:联合国确认为最不发达国家的WTO成员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禁止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也做了较充分的规定:进口方只有在从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量超过某一产品总进口量的3%时,才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最长实施期可为10年,并且在再度适用方面的限制较发达国家少。
(六)三大贸易措施使用频率比较
三种贸易措施由于各自的特点以及性质,和相应国家的政策形式的不同,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频率也不相同。
由于反倾销的效果相当明显,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可以迅速降低本国商品的损失,并且有着不易被报复,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实施容易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被用做保护本土产业及产品的措施。相比之下,由于补贴自身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多样性,很难收集证据,且相当繁琐,再加之补贴是一国的政府行为,所以在政治立场上较为敏感,很容易招致他国报复,所以反补贴的实施在实际贸易中较少。保障措施与其他两者比较,符合的条件就非常苛刻了,再加之它有非歧视性要求和补偿要求,所以在贸易重使用频率是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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