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纠正,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刑事案卷材料能否查阅
1、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可以由特定的人查阅、抄摘、复印:
(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3)、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二)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四)体罚、虐待、殴打监管羁押、控制的对象;(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六)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七)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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