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归档的规定
时间:2023-07-05 22:24:48 2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3.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

企业破产档案移交到了哪里

第一:有新单位接收转到新单位。第二:转到人才职介中心存档缴纳保险。第三:将档案转回户口所在街道,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可以核定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大概是1100元左右。企业人事档案一般是托管在“劳动人事托管中心”,可以先去市(区)人事托管中心看看。如果没有,可在破产企业档案已经移交档案局的情况下,去市(区)档案局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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