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规定如下:

在涉及食品及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案件中,当购买方尝试向生产商或销售商主张自身权益时,若生产商或销售商基于购买方已知晓所购食品或药品存在质量缺陷却仍旧购买此产品进行反驳时,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他们这一抗辩理由。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职业打假人实则是借助法律途径去展开打假的一类民事行为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