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地使用税税率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4-19 10:10:13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菏泽市土地使用税税率规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结合我市城区调整实际,确定对菏泽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及范围调整如下:

一、菏泽市区应税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级土地范围为市开发区和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税土地;牡丹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税土地;定陶区东到济广高速线、西到西外环路、南到定砀公路、北到定陶区北边界域内所有应税土地,单位税额为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范围为牡丹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建制下的应税土地和定陶区除一级土地之外的所有应税土地,单位税额为7元/平方米。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级土地单位税额按11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单位税额按6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应税土地所处位置在土地等级划分或其他分界中如有交叉,其适用税额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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