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沈阳市土地使用税税率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单位为平方米。尾数超过0.5平方米(含原数)的,按1平方米计税;尾数不足0.5平方米的,不计税。第七条根据城市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分为七级,每级年纳税额为:一级地区商业、餐饮业每平方米5元,工业和其他工业三元五角;
二级地区,商业和餐饮业四元五角,工业和其他工业三元;
三级地区,商业和餐饮业每平方米四元,工业及其他产业为二元五角;
四级地区,商业及餐饮业为三元五角,工业及其他产业为二元五角;
五级地区,商业及餐饮业为二元五角,工业及其他工业为1元5角;
六级地区商业及餐饮业为1元5角/平方米,工业及其他工业为7角;七级地区商业及餐饮业为8角/平方米,工业及其他工业为7角/平方米工业和其他工业是每平方米4美分。
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宿舍为二至五角。具体地区范围及适用税种见附表。第八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国家财政部门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筹、自筹的事业单位除外);(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生产经营用地除外);(八)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四)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的生产用地,畜牧渔业用地(不含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用地);
(5)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当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土地。第九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民办学校、医院(卫生院)、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用地。(2)企业安置残疾人用地占生产人员的30%以上;(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其次,沈阳市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计税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2]38号)精神,市地税发[2012]75号,2012年7月30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针对当前我市经济和税收发展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这次调整是要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为地方财政提供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顺应地方税制改革的趋势,奠定基础。房地产税制改革;提高城市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是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地税管理的需要。此次调整涉及面广,直接影响纳税人税负的变化。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把手”要亲自出面干预,分管局长要认真落实,处理好各种税收征管矛盾,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纳税人的税负会增加。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认真向广大纳税人宣传政策,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突出实效,广泛向纳税人通报调整工作涉及的有关事项。各基层局要召开专题会议,说明新的税收政策,各税务大厅要增设专人指导纳税。同时,税务管理人员要主动走访调整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基层局要及时将调整工作上报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让社会各界了解和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要与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基层局要完成纳税人“财产登记”和“税目确认变更”的调整工作,以及双固定账户的信息采集和限额调整工作,确保纳税申报正常进行。土地使用税应每半年缴纳一次,每年4月和10月缴纳,或4月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税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申报后,应填写纳税申报表,到单位开户银行缴纳。
3。申报方式应为网上申报或按主管税务局指令上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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