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构成。
一、首部,在民事起诉状的首部正中央写明民事起诉状。另起一行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家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先写原告,再写被告,最后是第三人。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状的主要部分,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要法院解决的原告一方的民事权益的有关详细事项。案件的基本事实要详细的写明案件的原因、经过、现状、结果。不能歪曲、更改事实。理由是诉讼请求的根据,要说明证据的来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证。
三、尾部,在正文的下一行写明要送达的机关,并在另一行的右下方要有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四、附项。附加部分要写明起诉状的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名称、种类、数量,还有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民事诉讼中自认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自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一、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自认可分为:
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限制的自认。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理由的自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重视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用证据说话,不盲目自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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