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评估
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价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作价的原则是接近实际价值,即不得估价过高或者估价过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公司成立前的的设立登记阶段,如果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等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责令股东加以补足,否则不能进行登记。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详细内容
(一)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二)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三)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全文9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