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人必须在认缴出资截止日期前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出资日期已经过期,出资人应尽快将认缴的出资额交至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如果认缴出资日期可以变更,则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进行变更。
当认缴出资的截止日期到达时,出资人必须尽快履行出资义务。
1、法律明确规定,出资人应当按照认缴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2、确定的出资日期已经到期的,出资人应当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将认缴的出资额交纳至公司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交纳的,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且还可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认缴出资日期可以变更。因为认缴资本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进行变更;那么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变更。所以更认缴期限是可以的,不过得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否则应当按期缴纳。
认 缴 出 资 到 期 的 应 对 措 施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对于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可能会产生差异。目前,最主要的两种理解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或者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出资人应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将认缴的出资额交纳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后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细节问题需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定。请注意,出资日期可以变更,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变更。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对于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可能会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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