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利用实行一级和二级两个层次的国家标准分类体系,共包括12个一级类别和56个二级类别。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国家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包括12个一级类别和56个二级类别。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素 材 分 类 体 系 : 探 讨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的 层 次 分 类 方 法
土地利用分类是区分土地利用空间地域组成单元的过程,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进行分类。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道路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未利用地包括荒地、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利用分类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开放性原则和继承性原则。
土地利用分类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的过程,主要分为一级和二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别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根据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道路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未利用地包括荒地、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利用分类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开放性原则和继承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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