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商品房延期交付已普遍成为一项严重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及行业准则,此类现象被明确列为明令禁止的范畴,归类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假设在经过有理有据且符合要求的书面催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按照既定协议期限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在此情形下,尽管买方无法即刻终止合约关系,但却依法享有了向开发商追索实际损失赔偿的权利;更为深入地说,若购房人在三个月的期间内持续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关于交付房产的重要信息,然而后者并无恰当且合法的理由来拒绝执行该等义务,那么买方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宣告解除租赁合同,并且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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