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展商未能遵循正常程序按时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则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若逾期未满90个自然日(含第90个自然日当天)时,则需从预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日开始,直至实现对房屋的实际交付为止,在此期间,卖方须每日向买方支付所购房产总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合同仍需继续执行;
(二)若逾期超过了90个自然日,买方有权在预定的交付日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选择解除合同。若买方决定解除合同,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所有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还需要向买方支付所购房产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完全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还需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若买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需继续执行,并且从预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日开始,直至实现对房屋的实际交付为止,在此期间,卖方须每日向买方支付所购房产总价千分之四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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