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2、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3、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5、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6、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7、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8、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9、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10、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一、社区矫正实施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社区矫正时间如何计算
(1)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矫正期至管制期满为止。
(2)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为止。
(3)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假释考验期满为止。
(4)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期限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相等。人民法院决定的,矫正期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矫正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为止。
(5)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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