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只能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离婚探视子女有什么规定
离婚探视子女主要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具有法定探望权;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若拒不协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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