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而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变更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因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想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予以支持。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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