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款项,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二、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作为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标准,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作为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标准,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
三、什么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律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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