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时间:2023-06-07 16:13:59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对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此,最高院批复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批复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规定忽视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性,从担保物权的附从性而言,其成立虽可与债权同步,但其行使却应当是在债权未获满足之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即工程款的给付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二、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三、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方式。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方式。

2、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3、分段结算方式。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的划分标准,按合同规定。(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建设单位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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