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6岁的周国然系河南省郑州市无业人员,经常吸毒。
2009年8月的一天,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周国然和郑州市无业女青年程咏
(39岁,吸毒人员,与周国然系非法同居关系)以吸毒能治牙疼为名,鼓动正牙疼的被害人王某吸食毒品,并向王某提供毒品、吸毒工具,教王某吸毒。
后周国然、程咏在一次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事情也随之浮出水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国然、程咏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判决: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周国然、程咏被依法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引诱或勾引人家吸毒也是一种犯罪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现在的吸毒人员绝大部分是在他人引诱、教唆、欺骗的情况下吸食上瘾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该罪名难定性难取证,或被其他罪名吸收,所以很少专门适用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
郑州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此案是郑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因引诱、教唆他人吸毒而获罪的犯罪案件。
据介绍,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等方式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
陈松坡说,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危害很大,特别是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危害更大。要禁绝吸毒,必须对这种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看法条学法律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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