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7岁的被告人白某,系陕西省略阳县人,因无钱吸毒,曾多次实施盗窃。其中1998年7月,白某就因犯盗窃罪被略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未改恶习,今年1月7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略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案宣判后,白某便在略阳县看守所服刑。
在服刑期间,白某主动向民警供述了其在2009年12月9日所犯的另外一起盗窃罪。据悉,公安机关事先并未掌握白某犯下的这起盗窃犯罪事实。经查,2009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略阳县城狮凤路狮凤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烂小区内后院停放的一辆丰田越野车后车门,将车主存放在后备箱的10000余元的烟酒盗出并抬至自租房后,于当天中午将赃物低价卖于一烟酒专卖店,得赃款3600余元,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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