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劳动者在该单位所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义务支付对象,每满一年即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薪资。
而所谓的“N+1”,则主要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如果未能提前三十天做出书面告知,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的"N"代表了每隔一年就在正常薪酬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的薪水给劳动者(对于工作半年至一年的情况,将视同一整年;对于不足半年的劳动者,则按照半年来处理),作为经济补偿之用。
至于那个所谓的“1”,即是指劳动者的当月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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