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中疾病婚的规定
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中的疾病包括:
1、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
2、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3、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4、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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