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制度有哪些特点
时间:2023-03-07 16:30:16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有时,不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也是有偿的。

一、委托合同的要件

(一)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法律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基本特征

(1)相互信任,是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基础。委托合同即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同时也包含着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某项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的信托,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了解和承担义务的意愿。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有关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或授权不得将所受托事项转托他人处理。从这点上讲,委托合同又具有严格的人身特性。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委托人的名义和所交纳的费用,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承认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否则委托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3)委托合同视情况签订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有偿或无偿,主要看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确定。

(4)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为了使合同增强严肃性,一般应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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