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助方的担保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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