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救助合同是在不正当的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者救助款项金额严重背离救助作业实际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这里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订约一方乘人之危,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订约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存有重大误解;在形势紧迫情况下订立的显失公平条款。
由于海难救助作业的特殊性,救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特别是救助报酬问题并非绝对受合同约束。救助工作完成后,当事人对原定报酬的数额提起异议是常有的情况。原因在于:
1救助合同通常是在被救助物遇险后签订。由于形势危急,订约双方很难及时掌握救助的真实情况,也无充裕的时间对条款逐一谈判。
2救助款项的确定取决于多种因素。
3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通常不在救助现场,他们难以及时对其订约代表人做出指示,也难以对订约代表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但却要受合同约束,要对订约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为避免或减少在这些特定背景下产生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情况,《海商法》规定在前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将争议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这样,对于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因素导致的非法或显失公平的条款,都可按《海商法》的规定予以变更,但此项变更并不影响整个救助合同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危险过后签订的合同,由于其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考虑、平等协商后订立的,即使约定的报酬略高于救助人提供的服务和费用,一般仍承认其效力。
全文5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