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区法院审结一起公房租赁行政诉讼案
通讯员朱耀峰、浔行记者张戈
本报讯通讯员朱耀峰、浔行记者张戈报道公房租赁影响着许多老百姓的生活,可是却很少有人知道承租人闲置租赁房屋半年以上,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近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值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就是因为不知道上述规定,要求继续承租该公房,结果被法院判决一审败诉。
今年80多岁的王老太太家住上海,其丈夫邱某1982年向被告南浔镇某房管所承租了一套公房。1990年6月邱某死后,王老太太未到该房内居住,并于1991年下半年将房子借给第三人蒋某。房管所于1994年6月发出通告,要求1993年前租房的公房承租户到房管所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而王老太太未要求继续承租该房。1994年,第三人蒋某以住房困难为由申请承租该公房。房管所于同年8月将房子收回并出租给蒋某。原告王老太太认为,该房管所未经其同意,擅自收回房屋并出租给第三人,属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南浔法院撤销该房管所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建设部及浙江省相关公房管理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邱某死后,其无一位家属居住于该公房内,直到1991年下半年,原告才将房屋借给蒋某居住。换言之,公房闲置已经超过了六个月。而且邱某死后至公房被收回及在房管所发出《通告》后,原告都未提出承租要求。房管所作出收回公房并将该房出租给蒋某的行政行为,适用法规正确、行政程序上并不违法,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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