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延期的责任承担
工程延期的责任承担如下: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因延期交付而给业造成的损失计算违约金;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业主的实际损失,可要求法院适量降低约定的违约金。
二、发包人致使工程停建的原因有哪些
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
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
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等。
三、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条件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确实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
2.影响工期只有当所延长的时间超过其相应的总时差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监理工程师应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自己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延期。
3.实际情况承包单位应对延期事件发生后的各类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记载,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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