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地点
在天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需要向天津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地址在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商务区C座。
二、天津市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规定,天津市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办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四)开户划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接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工程招投标证明》及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50%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六)决算核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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