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流程
受理;
审查;
决定。
二、天津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的依据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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