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依据
1.《民法典》(2007年)第2编第6章第76条
2.《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3条
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2018年修订)12、54条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30.32条
5.《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3号
6.《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3号,2018年修订)23.56.57条
二、天津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地点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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