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维修基金使用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1.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结算情况公示说明
5.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8.工程决算书
9.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情况说明
10.业主委员会意见
11.中标通知书
二、天津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1)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2)不得使用情况: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四、办理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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