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工会经费的40%上缴上级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全额上缴上级工会组织,一般工会经费的60%返还企业基层工会。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建经费。(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4)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的补助。(5)其他收入。第三十七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工会应当配合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筹集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拨付应由财政承担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缴纳建立工会预备费。具有协会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一)成立工会筹备组,明确工会筹备组的负责人;(二)向上级工会提出成立工会的申请,(三)发展工会会员。向职工宣传入会情况,介绍工会组织和会员的权利义务,指导职工填写入会申请表和会员登记表,发展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书;(四)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会议,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基金评审委员会。如果符合条件,应同时成立一个妇女工人委员会。选举结果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批准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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