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订金是可以退还的,然而定金则不能。这是由于定金乃是一种一旦确认便需支付的金额。尽管定金与订金的发音颇为相似,实则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能被退还,对于众多人士而言的确是个困扰。具体而言,“定金”是法律领域中的专有名词,代表着合同履行的保证金,具有双重担保性质,既保障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确保了合同的顺利执行。换言之,若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将失去所交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义务,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至于“订金”,则可视作“预付款”或“诚意金”,若支付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有权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定金是无法退还的,而订金则是可以退还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一旦交付,若定金支付方拒绝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生效后未能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方拒绝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生效后未能履行合同,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仅在合同得到完全履行之后,方可作为价款予以抵扣或收回。
其次,关于订金,在法律层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效力主要依赖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所约定,则依其约定处理;若无任何约定,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即便被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此种保证亦属单方面,仅对支付方产生约束力,即支付方对收款方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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