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欢,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空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一饭店门口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60元)后,又在一网吧门口盗窃自行车两辆(价值人民币210元)。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又伙同李某某在本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中段盗窃“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94元)。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本市一网吧门口盗窃自行车两辆(价值人民币210元),在一饭店门口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60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又伙同李某某在本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中段盗窃霍某某“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94元)。案发后,电动车的损失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给失主霍某某。被告人翟空空于2009年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关于其二人伙同李某某盗窃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及电动车的供述相一致。同案犯李某某关于其三人盗窃电动车的供述、失主霍某某关于其电动车被盗的陈述、证人申某、王某关于其在巡逻时发现三人盗窃电动车,并将参与盗窃的李某某抓获的证言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翟空空的投案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翟空空有自首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翟空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本案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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