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心得,男,1963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200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周口市监狱服刑。因追诉其犯盗窃罪漏罪,2009年5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从周口市监狱解回。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心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建杰、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心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3月11日夜,被告人程心得伙同赵建伟(已判刑)、王新建、朱陈东、王大中(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驾驶豫Q32958白色面包车窜至西平县杨庄街谢德元的批发地板砖店,撬门入室,盗窃现金六千余元及刻有谢德元名字的印章一枚。2、2008年3月11日夜,被告人程心得伙同赵建伟、王新建、朱陈东、王大中等人经预谋后驾驶豫Q32958白色面包车窜至西平县芦庙街王克进经营的种子门市部,撬门入室,盗走现金600余元。3、2008年3月11日夜,被告人程心得伙同赵建伟、王新建、朱陈东、王大中等人经预谋后驾驶豫Q32958白色面包车窜至西平县芦庙街吕德良经营的华威皮鞋店,撬门入室,盗窃皮鞋九双,经价格评估鉴定,盗窃皮鞋价值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赵建伟、王新建、朱陈东、王大中的供述,被害人谢德元、胡书静、王克进、吕德良的陈述,证人吴××、张××、李××、杨××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结论,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心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心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心得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心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与上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已缴纳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所处罚金未缴纳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付功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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