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彦彬,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2009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开)刑诉(2009)21号起诉书指控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彦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梁彦彬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某网吧\"门口,将失主孙某停放在门口西边的一辆蓝色\"元帅\"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1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梁彦彬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梁彦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彦彬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某网吧\"门口西边,将失主孙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元帅\"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10元)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彦彬供述其于2009年3月31日13时许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某网吧门口盗窃一辆蓝色元帅牌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孙某陈述其电动自行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型号的事实相一致。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证实,2009年4月8日14时30分许,二人在开发区后营村巡逻期间发现梁彦彬与2009年3月31日某网吧门前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人一样,随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彦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彦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本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凤明
代理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刘亚峰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文馨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