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监督合理使用房屋。约定由出租人修缮房屋的,出租人要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按规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不得向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5、不得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8、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交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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