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的限度。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注意: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承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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