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成立的条件
承诺成立的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二、承诺成立的时间
承诺成立的时间一般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致。
1.一般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生效。
3.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是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也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4.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是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是否可以撤销
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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