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政府采购使用资金等方面的特殊性,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实施一些经济和社会的政策性目标。政策性目标主要有:为了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了促进就业,要求获得较大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制采购人购买节能、环保产品;为了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残疾人兴办的企业等,部分小额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价格优惠方式对这些企业给予照顾等。
国务院、财政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强制实施了部分政策性目标。目前,已经实施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2)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必须优先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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