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有利于提升本土产品竞争力,排挤外部产品。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采买本国产品的做法。实行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以后,国内汽车产量会增加到G,价格会提高到Pd,而进口量减少到M2,因此这种政策促进了国内生产,本国企业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但政府为此多支付了a+b,本国净损失为b。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关贸协定形成时,各国有意把政府排除在投资贸易自由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都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企业这一既成事实。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国外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主要措施有:一是禁止采购外国产品。如我国台湾地区曾在《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进口签证须知》中规定,对于机械、电子、电机等机器设备的进口,超过60万美元时应附工业局无限制说明,否则无法获得进口签证。二是产品原产地的限制,规定产品国产化价值所占的比重。如美国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购买货物或签订公共工程委托合同时,必须有购买美国产品或使用美国物资的要求,即原产地制造比率须超过50%.此法令不适用于违反公共利益、采购成本高于外国产品6%以上、美国境内没有制造等采购项目。三是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如欧盟于1993年1月规定,自来水、能源、运输及通讯等公共事业在采购时,必须采购当地产品50%以上,凡3%价格差异以内的,应优先采购欧盟产品。四是贸易补偿,采购国为了培育当地产业或是为了改善国际收支,要求得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某个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需在国内建厂制造等。如美国,根据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轨道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在其采购成本中必须有60%以上的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当一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还不很强,经受不住外国企业的冲击时,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保护。即使参加了《协议》等国际规则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外国产品的数量也是极为有限的。据测算,美国、日本、加拿大、西欧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加拿大为20%,西欧只有1%.可见即使在对政府采购已做出国民待遇承诺的国家,仍然通过各种保护措施大量采购的是本国产品。当然,各国制定的保护本国产品的措施在加入《协议》后,要受到这些国际协定的制约。但是,保护措施一方面对相互之间未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有效;另一方面,即使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不是完全的开放,保护措施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未涉及的领域依然有效;第三,保护措施也是一国每年度检查是否公平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筹码。如美国政府根据年度报告决定是否采用采购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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