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对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有1%-3%的弹性空间
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对二手房转让所得税执行新规。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将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税机关有权依法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网上公布,明确了上述内容。
房屋原值包括购房款及交纳税费
8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文件对房屋原值如何计算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比如,商品房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原值: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原值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等等。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购房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在计税时可税前减除。
今后纳税人在装修房屋的时候可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这份文件规定,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地税部门获得核税弹性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份文件还给了地方税务部门在核定征税方面的一定执法弹性。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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