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已取消的房产税减免审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等8项行政审批项目明确后续管理办法。
通知指出,对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与此同时,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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