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防工程设施之内的车位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在此前提下,开发商得以取得此类车位的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能,然而须明确申明,前述权益仅限于在企业内部进行使用与调配运营,而无法进行此类车位的商品化交易或者出租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某些租赁协议表面上看似体现为车位使用权的转移,实质上,这依旧属于租赁合同的范畴。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租赁合同的租期都不能超过二十年,因此,若存在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续约条款,则超出部分应被视为无效,并且超出二十年部分所对应的车位使用权收费也将被判定为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多收取的费用向业主予以返还。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全文3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