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承租人客观上已无法占有使用标的房屋,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故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金。
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效合同一经签署就具备相应的履行力,承租人有权利要求出租房继续履行合同。
一房数租法律规定多个承租人具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与自己的租赁合同。但由于房屋租赁的特殊性质。出租人无法在同一时间段之内满足数个承租人的要求。数份平等且不分先后次序的租赁合同,在事实上只有一份租赁合同能够被实际履行。所以在数个平等相容的租赁权中,必须有一个债权排斥其他债权而唯一存在。
原本平等的债权由于客观事实的限制被迫物权化了。平等相容的债权被迫在房屋租赁上体现出了只有物权才特有的排他性。租赁债权出现了物权化的倾向。
一、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弊端有哪些
1、对出租人的风险
(1)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2)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遭受损失的,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对承租人的风险
(1)承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亦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针对同一房屋上存在数个租赁合同,承租权将由已登记备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
(3)未登记备案将会进一步制约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哪些情况租客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若有以下几种情况,租客可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原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时,或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如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承租人难以克服即有权解除合同。
2、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居住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审判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一房数租的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
3、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即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知悉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4、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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