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高温日不发高温费,职工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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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温频现,市总工会强调,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目前,这一标准不变,若企业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申请仲裁。
在采访中发现,有些企业认为高温季节津贴可以不发,或者只按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市总工会有关专家指出,高温季节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无论最终发放的形式如何,都应事先向职工说明。同时,按规定,每天10元只是执行的最低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相应提高津贴额度。
市总工会还强调,企业不能因为发放了高温季节津贴,就不再发放高温岗位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也不能用高温季节津贴替代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本市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应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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