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解除方式
时间:2023-07-08 16:30:40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解除。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对当事人就不具有约束力,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一、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

1、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该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2、男女双方未到法定年龄,但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关系也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3、男女双方之间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该婚姻也应当属于无效婚姻,比如直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男女双方有直系血亲的,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二、离婚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无效婚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其实,女方如果不愿意跟男方在一起生活的话,就不应该收男方家支付的彩礼钱,如果出现这种局面,到时候男方也找不到女方的下落了的话,这不单纯的是要求对方退回彩礼这么简单的事情,甚至女方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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